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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pos機限制收款條碼

瀏覽:175 發布日期:2023-04-05 00:00:00 投稿人:佚名投稿

1、收款碼限額多少怎么解決?

1. 當商戶的收款金額超過限額時,收款平臺對商戶一天的收款金額進行限制。一旦收款金額超過限額,就會出現這樣的提示。一旦發生這種情況,消費者需要改變其他支付方式。值得一提的是,有收單限制的商家,通常是銀行的高風險商家,應該盡量不要在這樣的商家使用信用卡購物。普通商家(憑營業執照進入)每天的收款金額沒有上限,但買家會根據商家的行業屬性不同有不同的付款限額:真實行業:支付人采用相同的微信支付方式,單筆交易/天限額為8萬元; 虛擬產業:如果付款人使用相同的微信支付,單筆交易限額為6萬元,一天限額為9萬元。
2. 在信用卡商戶限制的情況下,這意味著該商戶使用的信用卡已被銀行列入黑名單,但該商戶仍然可以在其他商戶進行購買。這種情況經常發生,多為持卡人連續3個月左右,往往在同一商家的POS機上有數千或數千筆大額交易,甚至經常刷爆卡,明顯屬于虛假消費行為,如果是因為超出了銀行的設定單筆交易限額。以建設銀行為例,可以更改建設交易限額。
3. 中國人民銀行印發《關于條碼支付業務規范(試行)的通知》,于2018年4月1日正式施行。根據新規,商家的靜態二維碼支付將被限制在每天500元。超過限額后,客戶掃描代碼顯示商家的限額是有限的。靜態二維碼支付是打印出個人微信支付、支付寶等收款二維碼,讓客戶主動掃描二維碼輸入支付金額,同一客戶的單一銀行賬戶或所有支付賬戶,快速支付單日累計交易金額不超過500元,動態二維碼無限制。
拓展資料
當在POS機上刷卡時,顯示交易金額超過了規定的限額,交易無法完成。超過限制的原因可能是客戶設置單獨的事務/一天的限制消費的信用卡,或者它可能是系統檢測到的風險事務或發現信用卡賬戶的風險增加了,因此,進行風險控制和限制大型消費。

2、央行:個人靜態收款條碼原則上禁止用于遠程非面對面收款

IT之家 10 月 14 日消息,10 月 13 日,央行發布《關于加強支付受理終端及相關業務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就支付受理終端業務管理、特約商戶管理、收單業務監測等方面提出具體要求,并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針對近年來得到廣泛運用的個人收款條碼,《通知》明確,對具有明顯經營特征的個人收款條碼用戶參照特約商戶管理,要求為此類個人用戶提供商戶收款條碼。另外, 個人靜態收款條碼原則上禁止用于遠程非面對面收款,確有必要的實行白名單管理,以防止個人靜態收款條碼被出售、出租、出借用于搭建賭博活動線上充值通道 。

央行表示,《通知》總體上有助于更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長遠來看,《通知》關于規范個人收款碼的相關要求將進一步提升對個人經營者和小微商戶的收單服務質量。

IT之家附通知全文: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支付受理終端及相關業務管理的通知(銀發〔2021〕259 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偛?,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國有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各股份制商業銀行;各非銀行支付機構;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支付清算協會、網聯清算有限公司、連通(杭州)技術服務有限公司:

為加強支付受理終端及相關業務管理,維護支付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支付受理終端業務管理

(一)銀行卡受理終端及相關業務。

1.銀行卡受理終端生產與登記管理。1 臺銀行卡受理終端只能對應 1 個受理終端序列號。清算機構、收單機構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強化銀行卡受理終端安全管理的通知》(銀發〔2017〕21 號)規定,對銀行卡受理終端采取密碼識別技術等有效手段,確保銀行卡受理終端序列號不被篡改。

清算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銀行卡受理終端注冊管理平臺(以下簡稱管理平臺),要求銀行卡受理終端合作生產廠商(以下簡稱合作生產廠商)向管理平臺報送銀行卡受理終端序列號及序列號密鑰、對應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和非銀行支付機構(以下簡稱支付機構)等收單機構名稱。

清算機構應當建立合作生產廠商評估管理機制。對于未按要求生產銀行卡受理終端、報送銀行卡受理終端序列號登記信息,或存在參與違法違規活動等情形的合作生產廠商,清算機構應當采取要求其限期整改、降低評估等級直至停止合作等措施。

清算機構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他機構建立管理平臺、評估管理合作生產廠商。

2.銀行卡受理終端入網管理。1 臺銀行卡受理終端只能對應 1 個特約商戶。收單機構應當建立銀行卡受理終端序列號與下述 5 要素信息的關聯對應關系,在辦理銀行卡受理終端入網時將相關信息報送至清算機構,并確保該關聯對應關系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和不可篡改性:

(1)收單機構代碼;

(2)特約商戶(含小微商戶,即依據法律法規和相關監管規定免于辦理工商注冊登記的實體特約商戶,下同)編碼;

(3)特約商戶統一 社會 信用代碼(小微商戶為其主要負責人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下同);

(4)特約商戶收單結算賬戶;

(5)銀行卡受理終端布放地理位置。

清算機構應當及時核驗收單機構報送的銀行卡受理終端入網信息和合作生產廠商報送的銀行卡受理終端登記信息,核驗不一致的不得入網。

原則上銀行卡受理終端應當具備定位功能。對于不具備定位功能的銀行卡受理終端,收單機構應當確保其被用于特約商戶固定經營場所和合法合規用途。

3.銀行卡受理終端退出管理。因收單機構與特約商戶收單服務協議終止,或特約商戶申請停用銀行卡受理終端的,收單機構應當及時關閉銀行卡受理終端業務功能,并收回銀行卡受理終端。對確實無法收回的,應當確保銀行卡受理終端業務功能持續處于關閉狀態。

收單機構應當在關閉銀行卡受理終端業務功能后 2 日內,將銀行卡受理終端注銷信息報送至清算機構。清算機構應當自收到銀行卡受理終端注銷信息之日起,停止為該銀行卡受理終端發起的業務提供轉接清算服務,直至該銀行卡受理終端按規定重新入網。

4.存量銀行卡受理終端改造或更換管理。對于本通知發布前已辦理入網,但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銀行卡受理終端,收單機構應當按照清算機構規則限期進行改造或更換。

清算機構應當按照審慎原則制定本機構入網銀行卡受理終端改造或更換規則,要求收單機構限期完成對相關銀行卡受理終端的改造或更換;逾期未完成的,應當暫停為相關銀行卡受理終端發起的業務提供轉接清算服務。

(二)條碼支付受理終端及相關業務。

1.條碼支付受理終端管理。對于具備采集多項支付信息和參與發起支付指令等功能的條碼支付受理終端,清算機構、收單機構應當參照銀行卡受理終端相關規定建立健全管理規則,并對不符合規則的存量條碼支付受理終端限期進行改造或更換。收單機構應當按照本通知相關規定建立并報送條碼支付受理終端序列號與相應 5 要素信息的關聯對應關系,并確保該關聯對應關系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和不可篡改性。

原則上條碼支付受理終端應當具備定位功能。對于不具備定位功能的條碼支付受理終端,收單機構應當確保其被用于特約商戶固定經營場所和合法合規用途。

2.條碼支付輔助受理終端管理。對于僅具備條碼讀取或展示功能、不參與發起支付指令的條碼支付掃碼設備、顯碼設備和靜態條碼展示介質等條碼支付輔助受理終端,收單機構應當建立特約商戶編碼與下述 4 要素信息的關聯對應關系,并確保該關聯對應關系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和不可篡改性:

(1)收單機構代碼;

(2)特約商戶統一 社會 信用代碼;

(3)特約商戶收單結算賬戶;

(4)條碼支付輔助受理終端布放地理位置。

3.收款條碼管理。對于為個人或特約商戶等收款人生成的,用于付款人識讀并發起支付指令的收款條碼,銀行、支付機構、清算機構等為收款人提供收款條碼相關支付服務的機構(以下統稱條碼支付收款服務機構)應當制定收款條碼分類管理制度,有效區分個人和特約商戶使用收款條碼的場景和用途,防范收款條碼被出租、出借、出售或用于違法違規活動。對于具有明顯經營活動特征的個人,條碼支付收款服務機構應當為其提供特約商戶收款條碼,并參照執行特約商戶有關管理規定,不得通過個人收款條碼為其提供經營活動相關收款服務。

條碼支付收款服務機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個人靜態收款條碼被用于遠程非面對面收款。確有必要進行遠程非面對面收款的,條碼支付收款服務機構應當對相應收款人實行白名單管理,并審慎確定白名單準入條件與規模、個人靜態收款條碼的有效期、使用次數和交易限額。對于通過截屏、下載等方式保存的個人動態收款條碼,應當參照執行個人靜態收款條碼有關規定。

(三)創新支付受理終端等相關業務。收單機構、清算機構采用創新支付受理終端的,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規范支付創新業務的通知》(銀發〔2017〕281 號)規定,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國人民銀行或其分支機構報告。

鼓勵收單機構為特約商戶提供支持銀行卡支付、條碼支付等多種支付方式的支付受理終端。收單機構不得引導特約商戶拒絕受理任何合法的支付方式。

二、特約商戶管理

(一)信息核實。收單機構應當在初始拓展特約商戶,以及與特約商戶業務存續期間,采取有效方式核實特約商戶身份信息。對于有固定經營場所的實體特約商戶,應當通過現場面對面方式核實。對于無固定經營場所的實體特約商戶和網絡特約商戶,原則上應當通過人工或智能客服同步視頻等方式核實。對于通過電子商務平臺開展經營活動的網絡特約商戶,收單機構在確保履行收單業務管理主體責任的前提下,可以由電子商務平臺輔助核實特約商戶身份信息。

信息核實過程中,收單機構應當以顯著方式向特約商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其被授權人提示出租、出借、出售支付受理終端(含條碼支付輔助受理終端,下同)、收款條碼、網絡支付接口和收單結算賬戶的風險及責任。特約商戶收單結算賬戶設置為非同名賬戶的,收單機構應當對特約商戶與非同名賬戶開戶人是否存在同一品牌連鎖經營、集團化管理等合法資金管理關系進行審核,并對非同名賬戶的開戶人進行身份識別和意愿核實。

收單機構應當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 1 年內完成全部存量特約商戶身份信息核實工作,形成工作報告備查。

(二)信息平臺。清算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本機構入網特約商戶信息平臺,對收單機構與入網特約商戶、支付受理終端的關聯關系和收單交易風險進行必要監測。信息平臺應當遵循最小必要原則采集收單機構代碼、特約商戶名稱、特約商戶統一 社會 信用代碼、特約商戶編碼、支付受理終端類型及序列號、業務類型、收單結算賬戶、特約商戶經營地址、支付受理終端(網絡支付接口)的布放地理位置、聯系方式等特約商戶核心入網信息。收單機構應當于特約商戶入網、變更、終止服務后 2 日內向清算機構報送上述信息。

(三)變更管理。特約商戶申請變更收單結算賬戶、支付受理終端布放地理位置等信息的,收單機構應當在辦理變更前重新核實特約商戶身份信息。

清算機構應當對特約商戶入網信息變更情況進行監測,發現同一特約商戶頻繁變更核心入網信息、經不同收單機構報送信息不一致、被收單機構多次清退或與其他特約商戶經營地址和聯系方式相同等可疑情形的,應當要求相關收單機構進行風險排查,并反饋排查結果。對于未按期反饋排查結果的收單機構,清算機構應當采取限期整改、延遲業務清算、降低業務額度、暫停交易等必要風險防范措施。

三、收單業務監測

(一)交易信息管理。銀行、支付機構、清算機構應當建立交易信息分類分級管理規則,按照依法、審慎、必要和誠信原則處理客戶交易信息,采取必要安全技術措施確保交易信息安全,防止交易信息泄露、被篡改或丟失。

清算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完善跨機構支付業務報文規則,支持本機構成員機構向客戶提供合理必要的交易信息查詢服務;對于同一交易由不同清算機構參與處理的情形,可由清算機構自行協商或者會同支付行業自律組織建立交易信息關聯和查詢機制;明確成員機構使用交易信息的用途,確保信息使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利用交易信息開展不公平競爭;建立成員機構報文傳輸行為評估機制,對于存在漏報、錯報、偽造交易信息等行為的成員機構,清算機構應當采取限期整改、延遲業務清算、降低業務額度、暫停交易等必要風險防范措施。

(二)交易信息核對。清算機構應當會同收單機構核對交易信息和支付受理終端、特約商戶入網信息的一致性,發現支付受理終端序列號、收單機構代碼、特約商戶編碼、交易位置等信息不一致的,應當要求收單機構進行風險排查,并反饋排查結果。對于未按期反饋排查結果的收單機構,清算機構應當采取限期整改、延遲業務清算、降低業務額度、暫停交易等必要風險防范措施,并將有關情況報告收單機構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三)支付受理終端位置監測。收單機構應當運用支付受理終端定位技術,或采取與銀行、支付機構、清算機構等為付款人提供付款掃碼相關支付服務的機構(以下統稱條碼支付付款服務機構)開展聯合監測等有效措施,監測實體特約商戶支付受理終端的實際位置,并核驗支付受理終端實際位置與登記布放地理位置(特約商戶經營地址)的一致性。清算機構應當制定聯合監測相關標準和規則,通過條碼支付付款服務機構傳輸的付款人移動終端位置信息,或其他關于支付受理終端實際位置的推算方式,對支付受理終端位置進行核驗。

對于無法確定實際位置,或實際位置與登記布放地理位置(特約商戶經營地址)不符的支付受理終端,收單機構應當暫停支付受理終端業務功能,并立即核實;經查實特約商戶存在風險的,應當暫停為特約商戶提供收單服務;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舉報。

(四)專項監測。收單機構應當針對特約商戶類型、地域、交易特征等建立健全監測機制,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支付行業自律組織和清算機構發布的風險提示調整監測指標、完善監測模型。對于個人收款條碼、使用個人賬戶作為收單結算賬戶的特約商戶和邊境地區支付受理終端,應當進行專項監測。

(五)資金結算監測。清算機構開展支付機構備付金相關業務的,應當結合備付金風險監測工作,對特約商戶實際收單結算賬戶與入網報送收單結算賬戶信息的一致性、資金結算業務和交易情況的匹配性進行監測。對于特約商戶的實際收單結算賬戶與入網報送收單結算賬戶不一致、同一特約商戶頻繁變更收單結算賬戶、結算資金與交易情況不匹配等可疑情形,清算機構應當要求支付機構進行風險排查,并反饋排查結果。對于未按期反饋排查結果的支付機構,清算機構應當采取限期整改、延遲業務清算、降低業務額度、暫停交易等必要風險防范措施,并將有關情況報告收單機構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四、監督管理

(一)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切實履行屬地監管職責,將本通知執行情況納入業務檢查重點,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力度。凡是涉及跨境賭博、電信網絡詐騙等重大犯罪案件的,應當倒查銀行、支付機構、清算機構執行本通知規定的情況。

(二)銀行、支付機構違反本通知規定,情節輕微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或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并可以責令清算機構暫停為其提供轉接清算服務。

(三)清算機構違反本通知規定,明知或應知成員機構違反本通知規定但未采取相應管理措施,情節輕微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或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五、附則

(一)本通知自 202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二)清算機構應當會同成員機構對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存量支付受理終端管理、入網特約商戶信息平臺、支付受理終端位置監測等相關實施方案,并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實施方案及進展情況。

(三)中國支付清算協會應當發揮行業自律作用,按照本通知要求,建立健全相關行業自律規則。

中國人民銀行

2021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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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通知》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A:支付受理終端涉及支付信息的讀取、采集和支付指令的生成,其安全性和合規性對保障支付信息與資金安全具有重要意義。人民銀行高度重視支付受理終端相關風險防范工作,先后發布銀行卡收單業務、受理終端安全、條碼支付業務等系列制度,對維護收單市場秩序、保護 社會 公眾信息與資金安全發揮了積極作用。

與此同時,支付受理終端及相關業務管理也面臨一些新問題、新挑戰。例如,部分市場主體變造交易的手段不斷翻新,通過擅自更改終端交易路由、商戶編碼、商戶名稱、交易地址等方式隱藏違規交易,導致交易信息難以還原真實消費場景,不僅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引發投訴糾紛,還為不法分子借道轉移違法犯罪資金帶來可乘之機。還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收款條碼轉移賭資,為跨境賭博活動提供支付通道。為有效提升支付受理終端及相關業務風險管理水平,有力斬斷跨境賭博等犯罪“資金鏈”,保障 社會 公眾利益,人民銀行在深入調研、廣泛征求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通知》。

Q:《通知》對銀行卡受理終端有哪些管理要求?收單機構、清算機構為什么均需對受理終端進行管理?

A:《通知》圍繞銀行卡受理終端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收單機構建立終端序列號與收單機構代碼、特約商戶編碼、特約商戶統一 社會 信用代碼、特約商戶收單結算賬戶、銀行卡受理終端布放地理位置等五要素關聯對應關系,并確保該關聯對應關系在支付全流程的一致性和不可篡改性。圍繞上述要求,立足支付市場主體不同職責,建立多層次規范機制,形成各司其職、多方共治的管理體系。

一方面,秉承“誰的終端誰負責”,壓實收單機構關于收單業務的主體責任。收單機構應建立終端序列號與五要素關聯對應關系,受理終端使用期間變更任一要素的,應重新履行相關審核手續。收單機構應采用具備密碼識別技術的銀行卡受理終端,確保終端發起交易可被準確追溯。

另一方面,秉承“誰的網絡誰負責”,壓實清算機構關于本網絡秩序的維護責任。清算機構應組織成員機構對本網絡入網終端進行全面梳理、評估,對不符合通知要求的終端按照風險評級限期清退或升級改造。同時,建立入網銀行卡受理終端注冊管理平臺,會同成員收單機構在終端入網、變更、監測、退出等環節,對終端序列號與五要素關聯對應關系進行全生命周期管理。一旦監測發現相關要素與原綁定關系不一致的,清算機構、收單機構應采取風險核查與處置措施,有效防范“移機”“套碼”等風險。考慮同一終端可能入網多家清算機構,為避免重復建設,清算機構可自建或委托其他機構代為建立管理平臺,但其主體責任不因委托關系而轉移。被委托機構范圍包括其他清算機構、行業自律組織、第三方專業機構等,具體對象及模式由清算機構自主確定。

Q:《通知》對條碼支付受理終端提出了哪些管理要求?

A:《通知》遵循同類業務同等標準的原則,結合條碼支付受理終端與傳統銀行卡受理終端的異同點,對特約商戶的條碼支付受理終端實施分類管理。對于與傳統銀行卡受理終端類似,可采集主要支付信息、參與發起支付指令的條碼支付受理終端,如卡碼復合智能終端等,執行與銀行卡受理終端同等的監管要求。對于僅具備條碼讀取或展示功能、不參與發起支付指令的條碼支付輔助受理終端,如掃碼槍或盒子、顯碼設備、靜態碼牌等,考慮條碼支付的普惠性,要求通過建立商戶與收單核心要素對應關聯關系、加強監測手段等方式強化風險防控。此外,對于不具備定位功能的條碼支付輔助受理終端,要求通過付款人的交易位置或其他關于移動終端實際位置的推算方式進行終端交易位置監測,防范終端濫用風險??紤]實施前述監測需收單側、賬戶側機構進行合作銜接,要求由清算機構會同收單側、賬戶側成員機構建立終端位置聯合監測標準和規則,在采取加密、去標識化等必要安全技術措施確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共同確定核驗頻率、標準、模式等操作路徑。

Q:《通知》如何規范個人收款條碼?

A:近年來,個人收款條碼得到廣泛運用,有效滿足了 社會 公眾的個性化、多樣化支付需求,提高了小微經濟、地攤經濟的資金收付效率。但與此同時,個人收款條碼也存在一些風險隱患。例如,部分機構使用個人收款條碼轉賬業務辦理大量生產經營、生活消費交易,既混淆了交易性質,導致交易信息失真,影響風險監測效果,也不利于借助支付服務為經營活動賦能增值。還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跑分平臺”,以高額收益為餌吸引大量人員使用個人靜態收款條碼與賭客“點對點”線上遠程轉移賭資,將賭資分拆隱藏于眾多正常交易場景,擾亂了條碼支付業務正常秩序,影響了涉賭“資金鏈”追溯機制的實效。

為在防范風險的前提下更好發揮收款條碼的普惠性、便利性,《通知》提出以下針對性要求。一是對具有明顯經營特征的個人收款條碼用戶參照特約商戶管理,要求為此類個人用戶提供商戶收款條碼,提升對個人經營者的收單服務質量。二是要求個人靜態收款條碼原則上禁止用于遠程非面對面收款,確有必要的實行白名單管理,以防止個人靜態收款條碼被出售、出租、出借用于搭建賭博活動線上充值通道。三是對通過截屏、下載等方式保存的個人動態收款條碼參照執行個人靜態收款條碼有關要求,以防止不法分子借助個人動態收款條碼規避政策要求。四是要求審慎確定個人靜態收款條碼白名單準入條件與規模、個人靜態收款條碼的有效期、使用次數和交易限額,防范白名單濫用風險。

為了確保個人收款條碼相關要求有效落地、業務平穩過渡,《通知》設置了過渡期,要求支付服務主體全面、充分評估客戶正常支付需求,制定配套服務解決方案,做好客戶引導和服務工作,確保服務成本不升、質量不降。

Q:《通知》對特約商戶管理提出了哪些要求?收單機構、清算機構為什么均需對特約商戶進行管理?

A:特約商戶實名制是收單業務的基礎性制度,是確保交易真實性、維護收單市場秩序、防范違法犯罪活動的重要保障。《通知》秉承“誰的商戶誰負責”,收單機構作為特約商戶管理的第一責任主體,應加強對特約商戶經營活動合法性、申請收單服務真實意愿的實質性審核,落實對特約商戶的持續性管理義務,并進一步明確了商戶身份審核方式:對于具有固定經營場所的實體特約商戶,要求收單機構應現場核實商戶身份;對于網絡特約商戶、無固定經營場所實體特約商戶,考慮到其現場核實難度大、成本高,要求收單機構原則上通過人工或智能客服同步視頻等方式核實商戶身份。

同時,《通知》立足“誰的網絡誰負責”,要求清算機構建立入網特約商戶信息平臺,并遵循最小必要原則采集特約商戶核心入網信息,對成員機構接入本網絡的特約商戶的真實性、安全性和合法合規性進行必要審慎管理,對成員機構與入網特約商戶、支付受理終端的關聯關系和收單交易風險進行持續監測。清算機構收集和使用的商戶信息限于上述特定目的范圍,不得過度收集或使用信息。

Q:《通知》對消費者和小微商戶有哪些影響?

A:《通知》總體上有助于更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一方面,《通知》從多主體、多維度進一步規范支付受理終端與特約商戶管理,有利于防范不法分子通過改造支付受理終端、申請虛假商戶等手段盜取消費者個人信息,甚至盜用賬戶資金;另一方面,《通知》要求清算機構完善支付業務報文規則,支持本機構成員機構滿足客戶必要合理的交易信息查詢需求,有利于提升銀行、支付機構的對賬單、交易信息查詢等服務質量,充分保障消費者知情權,減少相關糾紛和投訴。

長遠來看,《通知》關于規范個人收款碼的相關要求將進一步提升對個人經營者和小微商戶的收單服務質量。對于具有明顯經營活動特征的個人收款碼用戶,《通知》要求收單機構參照特約商戶管理。個人經營者和小微商戶配合收單機構完成商戶入網程序之后,收單機構應當按照商戶服務標準提供支付服務,按規定建立商戶與收單結算賬戶等要素信息關聯對應關系,這有助于從源頭防范外包機構挪用資金、大商戶“二清”等風險,有助于更好地保障個人經營者和小微商戶的資金安全和服務體驗。

3、個人收款條碼將于明年3月禁止用于經營收款

個人收款條碼將于明年3月禁止用于經營收款

  個人收款條碼將于明年3月禁止用于經營收款, 新規并非對收款碼的商用完全禁止,只是不能通過個人的收款條碼來進行經營性收款。個人收款條碼將于明年3月禁止用于經營收款。

  個人收款條碼將于明年3月禁止用于經營收款1

  近日,媒體關于“2022年3月1日起個人收款碼禁用于經營性服務”相關報道刷屏網絡。記者查閱2021年10月13日央行官網發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支付受理終端及相關業務管理的通知(銀發〔2021〕259號)》,其中對收款條碼管理做出了明確規定,并將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通知稱,對于為個人或特約商戶等收款人生成的,用于付款人識讀并發起支付指令的收款條碼,銀行、支付機構、清算機構等為收款人提供收款條碼相關支付服務的機構(以下統稱條碼支付收款服務機構)應當制定收款條碼分類管理制度,有效區分個人和特約商戶使用收款條碼的場景和用途,防范收款條碼被出租、出借、出售或用于違法違規活動。

  對于具有明顯經營活動特征的個人,條碼支付收款服務機構應當為其提供特約商戶收款條碼,并參照執行特約商戶有關管理規定,不得通過個人收款條碼為其提供經營活動相關收款服務。

  通知還提及,條碼支付收款服務機構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個人靜態收款條碼被用于遠程非面對面收款。確有必要進行遠程非面對面收款的,條碼支付收款服務機構應當對相應收款人實行白名單管理,并審慎確定白名單準入條件與規模、個人靜態收款條碼的有效期、使用次數和交易限額。對于通過截屏、下載等方式保存的個人動態收款條碼,應當參照執行個人靜態收款條碼有關規定。

  個人收款條碼將于明年3月禁止用于經營收款2

  “微信支付寶收款碼不能用于經營收款”,今天(11月26日)熱搜上這個話題引起了大家的關注。

  這一消息源自央行近期發布的條碼支付監管新通知。2021年10月13日,央行官網發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支付受理終端及相關業務管理的通知》,對收單機構和清算結構提出了一系列的管理要求。與此同時,條碼支付也被納入監管,對個人收款條碼的使用規范做出具體規定,并將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有細心的網友發現其中的關鍵詞。 新規并非對收款碼的商用完全禁止,只是不能通過個人的收款條碼來進行經營性收款。

  這些網友說的都對。

  收款碼分為個人和經營用收款碼,其中,將受到約束的主要是個人靜態收款條碼。按照規定,個人靜態收款碼原則上禁止用于遠程非面對面收款,并將有明顯經營特征的個人收款條碼用戶參照特約商戶管理。對具有明顯經營特征的個人收款條碼用戶參照特約商戶管理,要求為此類個人用戶提供商戶收款條碼,提升對個人經營者的收單服務質量。

  簡單來說是要求商戶提供微信、支付寶經營性二維碼,以后不能用個人二維碼收經營性收款。

  據悉,個人可以將收款碼申請變更為經營性用途,但變更的標準相關部門還在研究中。

  其實早在今年6月份該通知的征求意見稿中,已經點出了POS收單“一機一戶”加強管理的相關內容,而正式文件更多的是對條碼支付終端管理的一些補充。

   補充“條碼支付”相關管理的重要性?

  收款條碼(也就是個人二維碼收款碼)被不法分子借道轉移違法犯罪資金帶來可乘之機。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收款條碼轉移賭資,為跨境賭博活動提供支付通道。

  有力斬斷跨境賭博等犯罪“資金鏈”。

  條碼支付監管新通知對有明顯經營特征的個人收款條碼用戶,只需要個人收款條碼換成商戶收款條碼(參照特約商戶管理),收款不受影響。

  對于普通消費者,正常掃碼支付或收款沒有影響。

  個人收款條碼將于明年3月禁止用于經營收款3

  11月26日“微信、支付寶個人收款碼將不能用于經營收款”等話題登上熱搜的同時,也引發了公眾對已習以為常的掃碼支付的關注。

  上述傳言源于中國人民銀行10月13日發布的《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支付受理終端及相關業務管理的通知(銀發〔2021〕259號)》中對條碼支付受理終端及相關業務的規定。這份將于2022年3月1日正式落地的新規指出,“對于具有明顯經營活動特征的個人,條碼支付收款服務機構應當為其提供特約商戶收款條碼,并參照執行特約商戶有關管理規定,不得通過個人收款條碼為其提供經營活動相關收款服務”。

  為何針對性強化個人收款條碼?央行在上述通知發布時指出,近年來,賭博團伙通過租借、購買個人收款條碼,搭建“跑分平臺”進行賭資轉移的問題日益突出,擾亂了條碼支付業務正常秩序,侵害了社會公眾利益。針對性強化個人收款條碼管理適時且必要。對具有明顯經營特征的個人收款條碼用戶參照特約商戶管理,旨在避免消費業務被通過轉賬業務辦理導致交易信息失真、風險監測失效。

   規范個人收款條碼

  需要注意的是,央行新規主要強化的是個人收款條碼支付,而非商戶收款條碼。

  個人收款碼,常見于“路邊攤”商販,不同于商戶收款碼接受信用卡、花唄等付款,個人靜態收款碼只能接受借記卡以及賬戶余額的付款。

  在申請上,個人收款碼不用注冊為商戶,開通只需要在微信或支付寶APP內申請就可以下載收款二維碼圖片,打印出來即可使用。

  《通知》對個人收款條碼的新規,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

  一是對具有明顯經營特征的個人收款條碼用戶參照特約商戶管理,要求為此類個人用戶提供商戶收款條碼,提升對個人經營者的收單服務質量。

  二是要求個人靜態收款條碼原則上禁止用于遠程非面對面收款,確有必要的實行白名單管理,以防止個人靜態收款條碼被出售、出租、出借用于搭建賭博活動線上充值通道。

  三是對通過截屏、下載等方式保存的個人動態收款條碼參照執行個人靜態收款條碼有關要求,以防止不法分子借助個人動態收款條碼規避政策要求。

  四是要求審慎確定個人靜態收款條碼白名單準入條件與規模、個人靜態收款條碼的'有效期、使用次數和交易限額,防范白名單濫用風險。

   兩個待明確的細節

  上面規范個人收款碼的4條新規可以概括為兩條:一是“對具有明顯經營特征的個人收款條碼用戶參照特約商戶管理”,二是“個人靜態收款條碼原則上禁止用于遠程非面對面收款,確有必要的實行白名單管理”。此次引發熱議的“微信、支付寶個人收款碼將不能用于經營收款”針對的應該是前者。

  實際上,在《通知》下發后,第三方支付機構也在等待如何認定“具有明顯經營活動特征的個人”以及個人收款碼變為經營性用途的商戶收款碼的具體細則。

  央行此前表示,為了確保個人收款條碼相關要求有效落地、業務平穩過渡,《通知》設置了過渡期,要求支付服務主體全面、充分評估客戶正常支付需求,制定配套服務解決方案。

  央行稱,個人經營者和小微商戶配合收單機構完成商戶入網程序之后,收單機構應當按照商戶服務標準提供支付服務,按規定建立商戶與收單結算賬戶等要素信息關聯對應關系,這有助于從源頭防范外包機構挪用資金、大商戶“二清”等風險,有助于更好地保障個人經營者和小微商戶的資金安全和服務體驗。

   央行為何要規范個人收款碼

  央行有關部門負責人早在10月《通知》發布時就在答記者問中給出了規范個人收款條碼的原因。

  在金融監管部門看來,近年來,個人收款條碼得到廣泛運用,提高了小微經濟、地攤經濟的資金收付效率。但與此同時,個人收款條碼也存在一些風險隱患。

  例如,部分機構使用個人收款條碼轉賬業務辦理大量生產經營、生活消費交易,既混淆了交易性質,導致交易信息失真,影響風險監測效果,也不利于借助支付服務為經營活動賦能增值。還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跑分平臺”,以高額收益為餌吸引大量人員使用個人靜態收款條碼與賭客“點對點”線上遠程轉移賭資,將賭資分拆隱藏于眾多正常交易場景,擾亂了條碼支付業務正常秩序,影響了涉賭“資金鏈”追溯機制的實效。

  新規的出爐,也引發了對真實的個體經營者群體的成本因此加重的擔憂。

  可見的是,在費用方面,個人收款碼沒有手續費,提現到銀行卡也只需要0.1%的手續費,而商戶收款碼往往需要繳納0.3%-0.6%的服務手續費。

4、收款碼限制收款?

央行印發《條碼支付業務規范(試行)》的通知,2018年4月1日正式實施。按照新規,商戶的靜態二維碼支付每日被限額500元。超過限額后,顧客掃碼會顯示商戶額度被限制。靜態二維碼支付是將個人微信支付、支付寶等收款二維碼打印出來,讓顧客主動掃二維碼輸入金額支付的形式。

同一客戶單個銀行賬戶或所有支付賬戶、快捷支付單日累計交易金額不能超過500元,動態二維碼則沒有限制。

此回答由有錢花提供,有錢花是度小滿金融旗下信貸平臺,度小滿金融將切實把國家支持小微企業渡過難關的號召落到實處,全面支持小微生產經營,大多數小微業主選擇有錢花,滿足小微經營周轉需求。據悉,度小滿金融的信貸用戶中,有七成是小微企業主。截至目前,度小滿金融攜手數十家金融合作伙伴,累計為小微企業主發放數千億元貸款,資金周轉就找度小滿金融,大品牌更安心。    

賬戶被限制收款可能有多種原因:

如果是由于賬戶收付款超限導致被限制:根據央行相關要求,支付寶單筆收付款超過1萬或者單月累計收付款超過5萬,需要提交身份證補全實名認證信息,審核通過之后賬戶即可恢復收付款;

如果是由于系統核實風險被限制:支付寶安全系統會實時監測賬戶安全,一旦核實賬戶有風險或者交易有問題,會對賬戶采取相應措施,可以根據要求提供相關憑證申請解限。

解決方案如下:

1、打開支付寶官網,并登錄被永久限制收款的支付寶賬戶。

2、往支付寶賬戶的【余額寶】轉入100元錢

3、再將余額寶里的100元轉入招財寶購買理財產品后,申請變現

4、這時系統會提示你的賬戶無收款功能。

5、致電支付寶客服熱線95188,轉人工服務,告訴支付寶客服:招財寶里的資金不能變現

6、支付寶客服查明原因后,會發一封郵件到你的郵箱。打開郵件填寫相應的資料,然后提交即可。 收款碼限制收款,這是因為你之前存在一些違規的行為,所以說被支付寶給判斷出來,然后他被你的收款碼進行了一定的限制 收款碼應該不會限制收款吧,也許是你收的款項數額太大了吧,所以才會有限制的,具體的不太清楚。

5、央行放大招!今天起,POS機套現將被嚴打!支付寶微信轉賬筆數受限!_百 ...

央行下發銀發〔2016〕261號文件《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支付結算管理防范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內容中也明確提到目前支付市場的比較火熱的T+0結算管理問題以及手刷和MPOS產品,目前的這2類產品基本上的都被用作移動支付產品終端無法像傳統POS一樣確認使用地點,根據要求可能面臨全部關停的風險!自12月1日起T+0結算和MPOS將受到影響!支付賬轉賬筆數也將受限制!

《通知》對 支付寶 、微信支付等支付機構的個人支付賬戶進行了約束。與對銀行的要求類似,自12月1日起,非銀行支付機構為個人開立支付賬戶的,同一個人在同一家支付機構只能開立一個全功能支付賬戶。同時,要求支付機構自12月1日起,在為單位和個人開立支付賬戶時,應當與單位和個人簽訂協議,約定支付賬戶與支付賬戶、支付賬戶與銀行賬戶之間的日累計轉賬限額和筆數,超出限額和筆數的,不得再辦理轉賬業務。

POS機“養卡”暗藏多重風險 情節嚴重涉嫌非法經營罪

隨著移動支付的迅速發展,類似如家用刷卡機、移動手機POS機等各類便攜式終端的出現,POS機在生活中的應用愈加廣泛。有了這樣的設備,繳費充值、 信用卡 還款、網購支付都變得十分便捷,因此受到許多百姓的喜愛。

可利益背后往往暗藏著風險,隨著POS機安裝數量的增多,信用卡套現利潤的誘惑,這個小小的機器逐漸成為許多人觸碰法律“紅線”、游走在監管的灰色地帶進行非法牟利的一種手段。

信用卡套現行為頻發 “專業養卡”變身“無息 貸款 ”業務

利用POS機可以進行套現,這已經是一個公開的秘密。

套現行為在現實生活中其實十分普遍。據《中國信用卡報告》顯示,僅2013~2014年,就有21.29%的人表示有過信用卡套現行為。

從事于裝修材料經營的王先生,在需要大批量進貨時,常常為資金周轉問題所困擾,在偶然間想到可以通過信用卡進行套現。王先生有數張信用卡,信用額度從2萬元到8萬元不等,在每次需要進貨之時就找認識的擁有POS機的商戶進行套現,往往是其中一張卡的還款日快到了,就用另一張卡套現還錢,只收取極低的手續費,這樣輕易地解決了資金周轉問題。

對于一些商戶來說,偶爾的套現是為了資金周轉或者給親朋好友“江湖救急”,但對于某些商戶來說POS機套現是一項可以獲取驚人利潤的“好營生”。

有這樣一種公司,專門從事替別人打理信用卡,進行套現、代還、再套現一系列業務,以保證持卡人信用度完好,并從中收取一定的利潤,這樣的行為稱之為“養卡”,這樣的公司則稱之為“養卡公司”。

養卡公司與信用卡持卡人,通過“假消費、真刷卡”,可以將信用卡透支額度現金全部套現。由于信用卡用戶擁有免息期,POS機刷卡的手續費也極低,只需要付給經營者一點好處費,就能夠套現一筆現金,如果到了免息期無法還款,還可以由經營者幫助還款后再次套現,這便是所謂的“無息貸款”。

個人POS機成網絡熱銷款 手機+刷卡器=“個人套現神器”?

除了商家可通過銀行辦理POS機之外,個人也能從網上購買供個人使用的POS機。

打開淘寶網搜索“個人POS機”字樣,數十條相關商品出現在眼簾,最高銷量記錄達到了一萬多條。這是一種在網上十分熱銷的手機POS機,大小不一,最小的只有火柴盒般大。這樣的商品多達70多頁,大多數以“POS機”“刷卡器”“養卡”等為關鍵詞。這些POS機價格在數十元和數百元之間不等,只要在手機上安裝相應的軟件或直接插入手機耳機孔就可以使用。

在北京一家互聯網公司任職HR的桂小姐偶爾會使用公司的POS機進行套現,隨著開銷增大、資金收緊,在朋友介紹下她專門在網上花200多元自己購買了移動POS機,“相比去ATM機取現,用POS機套現的手續費明顯要低一些?!惫鹦〗惚硎尽?/p>

個人POS機之所以會被稱為養卡、套現的“神器”,低廉且可靈活選擇的費率是重要原因。據悉,用信用卡在普通的提款機上也可以提現,但金額有限,且手續費和利息遠高于POS機刷卡。但在網上,很容易就能買到費率為0.78%、0.6%、0.5%甚至0.35%的刷卡器,有的甚至還能“25元/35元”封頂。

比如,以5萬元為成本,正常取現按照20~50天免息期、每天萬分之五的利息以及250元手續費計算,意味著手續費達到1000多元,而個人POS機套現只需要數百元手續費,相比之下套現可省下一大半的錢。

業內人士透露,對于專門從事“養卡”的公司來說,會選擇費率更低的POS機,比如“25元/35元”封頂的那一類,這樣計算下來,利潤比個人套現更為驚人。

據媒體報道統計,一般通過個人POS機為信用卡套現的主要有兩種人:一類是持卡人個人行為,通過個人POS機將自有信用卡套現,只需承擔交易手續費;二是將個人POS機作為資金“中介”,通過為他人信用卡套現來非法牟利,獲取一定的手續費。

“養卡”套現藏多重風險 情節嚴重或涉嫌非法經營罪

利用POS機進行信用卡套現,看似能夠獲得可觀利益,但風險是顯而易見的。

2009年1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終端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25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若涉案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為情節嚴重;500萬元以上的為情節特別嚴重,最高可面臨15年有期徒刑,并處1到5倍罰金、沒收財產。

除了違法風險,持卡人的信息安全也無法得到保障。比如通過“養卡公司”套現,不僅需要交付信用卡,還得交給“養卡公司”個人信用卡密碼、身份證復印件、對賬單等重要信息,很容易遭到他人信用卡冒領、惡意透支的侵害。而一些在網上銷售的移動POS機也屬于“三無產品”,個人在套現使用的同時,個人信息會在不知不覺中泄露。

更重要的是,持卡人透支 信用卡逾期 未還或者利用信用卡還款周期巧妙進行“空手套白狼”,一旦被發現會直接計入個人信用檔案。而若惡意透支信用卡后無法還款,還會被認定涉嫌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業內專家指出,利用POS機套現危害了國家金融穩定,增加資金鏈安全風險,同時放大了信貸風險。打擊 銀行卡 犯罪要從源頭入手,加強風險控制。建議銀行審查部門除審查相關證件的真實性,還應嚴查申請人對公賬戶和網上銀行賬戶,并實地調查其營業場所、經營范圍、稅務征收等情況,在銀行與商戶的協議中,也應明確商戶協助持卡人套現的違約責任。

除此之外,此前央行下發了261號文,加強銀行賬戶管理,引發了用戶注銷卡片的熱潮,但是有些網友反映“銀行卡異地注銷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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