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pos機上使用
1、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動柜員機(ATM機)上使用的行為如何認定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動柜員機(ATM機)上使用的行為是惡意透支,屬于盜竊,會被追究刑事責任。法律依據:《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 【信用卡詐騙罪、盜竊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變聯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在第一款規定的條件下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復利、滯納金、手續費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在公安機關立案后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動柜員機(ATM機)上使用的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規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動柜員機(ATM機)上使用的行為,屬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構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是一種故意犯罪行為 信用卡詐騙罪。
2、拾得信用卡并使用的,應當構成什么罪
行為人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數額較大的,會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應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如果使用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3、撿到他人的信用卡,并在ATM 取款機上使用了怎么處理?
此種行為屬于冒用信用卡,構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詐騙罪處理。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動柜員機(ATM 機)上使用的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動柜員機(ATM 機)上使用的行為,屬于《刑法》第196 條第1 款第3 項規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構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4、使用他人信用卡和在自動柜員機(atm機)上取錢是否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我國刑法明確將 冒用他人信用卡 取錢列入 信用卡詐騙罪 ,2008年5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動柜員機(atm機)上使用的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中明確指出: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動柜員機(atm機)上使用的行為,屬于刑法第196條第1款第3項規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構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現有 定罪量刑標準 ,冒用他人信用卡取錢超過5000元(含5000元)就涉嫌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數額構成較大的,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根據我國《刑法》規定, 犯信用卡詐騙罪 ,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5、撿到他人的信用卡并在自動取款機上使用怎么處理
日常生活中拾得或竊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為時有發生,對于這類行為一般認定為信用卡詐騙罪或盜竊罪。明確信用卡詐騙罪與盜竊罪的界限是對上述行為進行定性的關鍵。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修訂)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
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1、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
2、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擴展資料:
因為信用卡使用起來方便快捷,又加上科技發展的日新月異,信用卡因先消費后付款的機制,所面臨的安全問題日趨嚴重,各大國際級信用卡集團與全球發卡金融機構都面臨嚴峻的挑戰。信用卡的安全問題主要分為下述五大方面:
信用卡:不法分子或犯罪集團以假卡或廢卡(過期/遺失作廢/磁帶損毀...等)冒充正卡消費,直接蒙騙商家或者發卡機構。
持卡人:卡片保管不善/處理不當(過期/磁帶失效的信用卡未進行銷毀,或遺失未立即作廢等),以及個人身份信息無意之間遭竊取或騙取。為避免此類問題發生,公民不要輕易對外提供個人身份信息,最好也不要委托別人代辦信用卡。
消費商家:服務人員于持卡人消費過程超刷,或竊取其信用卡資訊至其他商家消費。這種情況無論是實體商家還是網絡虛擬商家,皆有可能發生。
發卡機構:電腦系統遭惡意入侵,竊取客戶基本/交易資訊。亦有機構內部從業人員監守自盜或內神通外鬼等不肖情事。
交易系統與機制:只要是人類所制作的或經手的,就免不了人為的錯誤與疏失;再嚴謹的交易機制,配合從確認到結算的世界級交易系統,仍然有被入侵的可能,而且所謂的“入侵”其實也具有等級層次上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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