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行付刷卡機刷信用卡安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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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行付刷卡機刷信用卡安全嗎
11月20日,漢中市漢臺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一起非法經營犯罪案,判處被告人鄒某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50萬元;判處被告人郭甲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30萬元;判處被告人郭乙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20萬元;判處被告人李甲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20萬元;判處被告人李乙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20萬元;判處被告人魯某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20萬元;判處被告人樊某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20萬元;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20萬元;隨案違法所得1150459.72元、作案工具POS機98臺依法沒收,上繳國庫。據了解,該案為漢中首例信用卡套現特大非法經營案。
漢臺區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被告人鄒某得知通過POS機刷卡套現可賺取手續費,便用自己注冊經營的華明家電和被告人郭乙注冊經營的柳湘商行的營業執照從“銀盛付”代理商處分別購買了兩臺POS機,在沒有實際交易的情況下進行信用卡套現,賺取手續費。隨著非法套現業務量的增加,2016年9月21日,由鄒某、郭乙、郭甲三人注冊成立華明信息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筒稱“華明公司”),陸續招聘了被告人李甲、李乙、魯某、樊某四名業務員。鄒某用華明公司營業執照購買了1臺POS機,加上之前申請辦理的共3臺POS機,在沒有真實交易的情況下,從事信用卡代還、信用卡套現、信用卡提升額度等業務,從中賺取手續費。鄒某等人為了規避銀行后臺風控及反洗錢監測,先后購買和申領了事先綁定好商戶信息的POS機共154臺。其中,被告人楊某明知鄒某在沒有真實交易的情況下,為獲取利潤,給鄒某提供了20臺“隨行付”支付平臺下的POS機。
鄒某等人在幫助客戶辦理網絡貸款時,按實際貸款金額收取5%-10%不等的手續費;在代辦信用卡時,按申請人申辦信用額度的5%-10%收取手續費;在辦理信用卡提升額度時,按照持卡人提額的額度收取5%-10%不等的手續費;在代還信用卡時,根據持卡人欠款金額,鄒某等人先用自己名下儲蓄卡內的資金分批次歸還持卡人欠款,在沒有真實交易的情況下,利用持卡人的信用卡在事先辦理的POS機上進行刷卡交易,后刷卡套現資金流轉到鄒某等人綁定在POS機后臺的銀行賬戶內,在交易過程中收取信用卡持卡人0.9%-1.3%不等的手續費;在持卡人信用卡套現時,收取0.8%-1.2%不等的手續費。
2016年4月至2017年8月期間,華明公司共為840余名信用卡持卡人辦理了信用卡代還及套現業務。后經司法會計鑒定:2016年4月28日至2017年8月28日,漢中華明公司在無實質性業務的情況下,利用其辦理的 POS機和POS機綁定的涉案人員銀行結算賬戶替客戶(系信用卡、儲蓄卡的持卡人)辦理POS機刷卡業務的交易額不低于156757767.17元。
另查明,2017年6月10日,被告人樊某離開華明公司后,成立了“及時雨金融咨詢服務公司”(未在工商部門注冊),通過網上委托他人申辦了7臺POS機,從事信用卡代還和非法套現業務,收取持卡人0.9%-1.5%不等的手續費。后經司法會計鑒定:2017年6月17日至10月5日期間,綁定結算賬戶為樊某、杜某旺2人的“付臨門”POS機交易流水西安市交易成功的部分中,交易類型為實時收款,共計1962843.80元。庭審中,8名被告人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和罪名無異議,自愿認罪,請求法院從輕處罰。
漢臺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鄒某、郭甲、郭乙、李甲、李乙、魯某、樊某、楊某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的方法,以虛構交易的方式,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從事信用卡代還和非法套現業務,情節特別嚴重,其行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姜曉玲 記者 張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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