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刷卡機刷自己的信用卡犯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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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刷卡機刷自己的信用卡犯法嗎
新甘肅·甘肅經濟日報記者 蘇葉
案例:近日,高臺縣法院審理了一起信用卡套現轉貸糾紛案件。被告A與被告B系同村村民,被告B與原告C的妻子系朋友關系。被告A因資金短缺向被告B尋求幫助,被告B遂向原告C的妻子借錢。2021年5月,原告C通過被告B的POS機刷取自己名下5張信用卡15.3萬元后出借給被告A,雙方約定了還款時間,并約定被告A承擔借款利息4.7萬元,被告A向原告C出具了20萬元的借條一張,被告B以擔保人的身份在該借條上簽名。借款到期后,被告A陸續歸還原告借款5.3萬元,剩余借款經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還。原告C向銀行還清套取的信用卡欠款后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二被告按20萬元借條償還下欠借款14.7萬元,并承擔相應利息。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之間不構成民間借貸關系,原告使用信用卡套現并轉貸的行為違法,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無效;被告出具給原告的20萬元借條中所含的4.7萬元利息不應認定為本金,本金以15.3萬元認定。庭審中,通過法官的釋法析理,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由被告A于3月15日前返還原告剩余借款10萬元,被告B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信用卡是一種方便人們消費的金融工具,持卡人可在信用額度內先消費后還款。但也有很多人利用信用卡套現來應急周轉,當然還有些人將信用卡套現后的款項借給了他人。通過信用卡套現方式向借款人發放借款的行為是否屬于民間借貸?套現產生的手續費和利息由誰承擔?我們邀請甘肅正步律師事務所的姜劍霄律師來以案說法。
記者:通過信用卡套現方式向借款人發放借款的行為是否屬于民間借貸?所借款項是否應返還?
姜律師:信用卡是銀行等商業機構依據特定主體的信用額度給予特定主體透支消費的憑證,僅能向特約商戶購物或者消費,不等同于儲蓄卡與現金,不具有作為現金進行民間借貸交易的功能,所以信用卡套現出借不屬于民間借貸,我國法律也有明確規定,不允許信用卡套現或套現后再轉借給他人。
持卡人將不具備民間借貸功能的信用卡套現后再出借給他人屬于無效的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后,借款人應當向出借人返還因該出借行為取得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記者:套現產生的手續費和利息由誰承擔?
姜律師:套取信用卡轉借他人,擾亂了金融秩序,導致借款合同無效,因此刷卡套現產生的手續費及利息只能由持卡人自行承擔。
記者:信用卡套現是否屬于違法行為?
姜律師:信用卡套現屬于違法行為。我國法律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POS)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因此,不能夠通過刷卡套現,也不能夠通過刷卡套現出借貸款。
姜律師提醒,持卡人不可存在僥幸心理,應合法合規使用信用卡。借款人如果不能按期還款,持卡人就要自己背上債務,逾期還款會對自己的個人征信產生影響,情節嚴重甚至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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