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支付是合法的刷卡機,「主債貓還」是否合情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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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支付是合法的刷卡機
「基本案情」
89次競價,24482人在線圍觀。2022年8月27日上午10點49分,一只起拍價為1000元的藍金小公貓最終以4080元成交。
它是這場司法拍賣中的“人氣王”。在由江蘇省張家港市法院發起的這場司法拍賣中,共有12只寵物貓,除了一只起拍價為2000元的金漸層貓無人出價外,其余11只都成功拍出。
拍賣的起因是一起買賣合同糾紛。陶某向原寵物貓主人黃某支付81250元購買品種貓,但黃某最終并未賣貓,且只退還了1250元。之后,陶某將對黃某的債權轉讓給母親季某,季某向法院起訴黃某。張家港市法院受理后,發現黃某沒有其他可執行財產,便查封了他在售賣的12只寵物貓,進行司法拍賣。
巧合的是,和這12只貓的拍賣同時間,蘇州的另一家法院,太倉市法院也有5只寵物貓線上開拍。它們被強制執行的原因也是主人欠債,且無其他可執行資產,最后“以貓抵債”。
那么「主債貓還」,這樣的做法是否合法?是否合理?又是否合情?
「法律評析」
寵物法拍并非首次,之前有柴犬被拍賣成交,一度成為網紅,最后被拍出了16萬的價格。
那么私人飼養的寵物能不能被作為財產強制執行?什么情況下法院會對欠債人的寵物進行拍賣?對寵物定價時,又參照什么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2005年施行,2020年修正)第3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的下列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于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于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由此可見,根據目前法律規定,寵物并不屬于無法拍賣的財物,屬于被執行人的財產因此可以被強制執行。既然貓在民法意義上是財物,上法拍當然沒有問題,法拍雞、牛、羊、狗啥的都可以。
但是要注意,能拍出價值的貓通常非常精貴,并不是適合一般家養,而且風險不小,還不一定有正規寵物店購買的貓靠譜。
譬如貓有沒有打疫苗、有沒有獲獎、有沒有結扎、有沒有隱藏疾病等,法拍時并不一定會提供。說得通俗點,沒有啥質量保證。
法拍的流程并不復雜。法院委托鑒定機構評估,鑒定機構出個價,然后上拍。總共三個主體。參與者想要知道這些東西不排除會出現三方踢皮球的情況。而好一些的法拍,則由法院提供并載入法拍詳情中(根據原貓主人能提供的憑證來給到買家),這樣相對來說能評估出一個更理想的價格也有人愿意購買。
有許多人不理解寵物僅僅是財產嗎?根據《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可以知道,寵物可以是一種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精神之物。對于,這個爭議性問題的答案,我們可以從《強制執行法(草案)》中予以窺見。
《強制執行法(草案)》第一百零一條【豁免執行的財產】
金錢債權執行中,下列財產不得執行: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的家庭成員必需的生活、醫療、學習物品和相關費用;
(二)從事職業所必需的物品;
(三)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作品;
(四)勛章或者其他表彰被執行人榮譽的物品;
(五)不以營利為目的飼養,并與被執行人共同生活的寵物;
(六)為履行行政管理職能或者公共服務職能所必需的財產;
(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基于公序良俗不得執行的其他財產。
由此可見,隨著養貓養狗人士的增多,難免將來也會遇到更多類似的情況,立法者便考慮到了這種特殊的情形。那么這種特殊情形是否合情合理合法,我們不妨來探討一下。
老賴張三年滿70歲養了一只美短,這只美短已經陪伴他渡過10個年頭。張三知道,自己沒有辦法再享受高檔奢華的生活,于是便養了這只美短,心里念想,不如就把這只美短當成自己供養著,享受貓式高檔奢華豪宅,寧死也要做老賴,每天供它吃1000元以上的貓糧。之后,某一天法院發現了這只美短,經鑒定價值50萬元。那么這種情況下,法院能否法拍這只貓呢?
成為老賴三十余載,被限高上黑名單,妻離子散,兄弟朋友都沒有了,平時也只有這只貓能說說話聊以慰藉,倘若法院拍賣了他的這只貓,指不定他就要跳樓自殺。那么這只貓還能不能拍?
依據現有法律規定是可以的。換而言之,既然法律是保障被執行人最基本的權利,那么養土豪貓的權利法律也要給你剝奪走。作為我們普通老百姓,一頓飯吃100元也嫌貴,更何況他每天給土豪貓吃1000元的貓糧。
但倘若《強制執行法(草案)》該項規定通過,那么這只土豪貓就無法成為被執行對象。因為,這只土豪貓屬于與被執行人共同生活的寵物而且并非以營利為目的。
顯然對于這樣的結果,相信絕大多數債權人認為無法接受,他居然有錢養土豪貓沒錢還債!法律居然還幫他,豈有此理。那么法律是否對張三束手無措了?債權人就一點辦法也沒有了嗎?
張三養土豪貓的行為已表明其具有購買土豪貓的能力以及養土豪貓的經濟實力,據此根據法律規定法院可以對張三上懲戒措施迫使張三清償債務,譬如罰款、拘留等。倘若再次發現張三依舊飼養拒不履行,那么張三就會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由此可見,屆時老賴養土豪貓是極具風險的行為。
倘若張三有出賣土豪貓的行為,是不是又規避掉被執行的風險了?因為法律規定必須以營利為目的。其實并非如此。因為出賣土豪貓獲得的收益,此時已轉為貨幣,而貨幣本身可以成為被執行的對象。
綜上所述,《強制執行法(草案)》第一百零一條豁免執行寵物貓的條款與時俱進彰顯了法律人性化的特征,契合時代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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