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卡機結算的時候小票沒顯示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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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卡機結算的時候小票沒顯示金額
最近,江陰市市場監管局要塞分局接到消費者投訴,稱其在江陰河北街某超市購買的火鍋底料價格與標價不符,消費者拍照取證后向超市反映,但雙方未能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意見。于是該名消費者撥打12345電話熱線投訴,要求有關部門查處。
原來,當天陸先生在江陰市河北街某超市購買了5袋標價為14.90元/袋的海底撈火鍋底料,但結賬后,收銀小票卻顯示為16.30元/袋,顯然超市共多收了7元錢。
這到底怎么回事?
網上隨便一搜,此類事件屢見報道。
執法人員赴該超市核查后發現,該超市確實存在商品價格低標高結的行為。超市辯稱,價簽不符是由于總部在深夜調價,而該店沒有及時更新所致,系店員工作不細,并非故意為之;并表示將積極與顧客協商,妥善解決此事。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對該超市誤導促銷、價簽不符、低標高結的行為,執法人員責令超市整改,并提出調解意見:賠償消費者500元。超市表示接受調解。該超市經營行為違反《價格法》,市場監管局已依法立案查處,目前該案正在辦理過程中。
根據《價格法》以下行為可以被認定為價格欺詐:標簽價、價目表等所表示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質地、計價單位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內容與實際不符,并以此為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購買的。對于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一交易場所同時使用兩種標簽價或者價目表,以低價招徠顧客并以高價進行結算的,都是屬于價格欺詐行為。
大型綜合性超市貨物較多,工作人員難免出現疏忽。如果是超市故意寫錯原價,有主觀故意行為,那應該是屬于消費欺詐。但如果是因為工作人員失誤,且超市也及時更改了商品標簽牌,則不存在主觀故意,不屬于欺詐,但超市還是存在一定責任。
因為商家粗心、時間倉促等原因,導致商品標價與實收價格不符的情況在一些小店或超市里時常出現,這容易給消費者帶來不快,也容易給自己帶來麻煩。小編提醒商家,在調整價格時,一定要非常仔細,以免惹來不必要的麻煩。
市場監管局提醒消費者,廣大消費者在超市購物時要看清價格,記得核對收款金額,一旦發現商家“特價不特”,"低標高結"時,要保留好照片視頻和收銀小票等有效證據,及時與超市賣場交涉,并有權要求按“低價”付款。如果經營者存在商業欺詐嫌疑的,可及時撥打12315維權熱線或12345市民熱線進行反映,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來源:江陰市場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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